自然死亡的處理方式

自然死亡,一般指先人在醫院留醫經醫生診治後不治而死亡的。為先人作最後診斷的醫生,會為先人簽署一份「死因醫學證明書」。
先人逝世後,親友可攜同以下文件到入境事務處 - 死亡登記處辦理死亡登記:
1. 申請人身份證;
2. 先人身份證;
3. 由主診醫生簽發之「死因醫學證明書」《表格18》;
4. 由主診醫生簽發之「醫學證明書」《表格2》(適用於火葬)。登記完成後,申請人會獲發「死亡登記證明書」《表格12》(俗稱「死亡證」)。

如將遺體土葬,會於申請「死亡證」同時獲發「土葬許可證」《表格10》。親友可憑文件安排墓地下葬事宜及聯絡殯儀館。
如將遺體火葬,須到衞生署 - 港口衞生處申請「火葬許可證」《表格3》(俗稱「火葬紙」)。再由殯儀館職員陪同下,於食物環境衞生署 - 火葬預訂辦事處預訂火葬場火化時段。一般來說,食物環境衞生署會提供申請日翌日起計之15
天火化時段。